荔湾区挂牌与融资补贴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5-08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规范运作、上市融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做强,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展改革局反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我区企业规范运作、上市融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优质企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增加本区综合竞争力,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的下列企业。
(一)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
建立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库。
(一)鼓励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符合产业政策、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具有上市或挂牌意愿的企业自愿申报入库,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奖励。原则上非自愿申报企业不予纳入本区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库;
(二)实施入库企业动态管理;
1.每年度更新资源库,保持20家后备企业动态储备。
2.凡自入库后连续4个会计年度,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启动改制上市或挂牌相关工作的后备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局予以清理退库。
(三)整合区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资源,建立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后备企业上市或挂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进服务。每年度调整重点促进计划,加大力度推动重点后备企业尽快改制上市或挂牌。
第四条
企业按以下程序申报后备上市企业资格。
(一)符合后备上市企业条件的企业,应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确认后备上市企业资格;
(二)区发展改革局应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后备上市企业的审定意见,并纳入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
第五条
企业申请后备上市企业认定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荔湾区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情况表》;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的复印件;
(五)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复印件;
(六)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七)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尽职调查报告的复印件。
第六条
区政府对企业上市、挂牌、转板按以下标准实施财政资金资助和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辅导验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助;
(二)后备上市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后备上市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在香港或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后备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已上报挂牌申请材料,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确认单,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六)后备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
(七)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成功申请转到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直接上市的,可以参照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申请享受相关奖励,不再重复享受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相关奖励;
(八)对企业挂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奖励;
1.挂牌企业股份制改造奖励。对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股份制改造奖励。对于在迁入我区前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挂牌企业不予股份制改造奖励。
2.企业挂牌奖励。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注册展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
3.挂牌企业融资贴息。对挂牌企业通过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融资的利息给予补贴,融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银行委托贷款等。融资贴息金额按照实际贷款总额给予1%的补贴,同一企业累计最高申请额不超过15万元(含)。同一笔贷款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我区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融资贴息。
4.挂牌企业交易手续费扶持。对挂牌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份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资产生的交易手续费,我区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企业单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最低不低于 1万元(含)的资金扶持,未达到最低扶持金额的不予补贴。
5.对企业所申请以上项目,区级财政奖励扶持资金不得超过企业股份制改造、挂牌、融资、交易所发生的实际成本。符合奖励或扶持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先申请市的奖励或扶持资金,再申请区级资金进行奖励或扶持。
(九)后备企业申请享受本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专项资金奖励,应承诺自享受奖励之日起,于本区连续经营不少于10个完整纳税年度(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否则需全额退还其在改制上市或挂牌过程中向本区申请获得的各类专项奖励资金;
(十)享受本实施意见优惠政策的后备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享受本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后备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本区内相同事项的专项资金。同一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或挂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进程分别申请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类专项奖励。
第七条
实施上市促进优惠扶持政策。
(一)区各相关部门、街道要依法加强对后备企业的指导服务与扶持,促进后备企业规范经营,加快上市或挂牌步伐;
(二)对后备企业在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费,依法予以征收,其中凡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税费减免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
(三)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各类财政性专项扶持资金、地方贷款贴息优惠等;
(四)鼓励后备企业依法积极参与公共建设项目投融资,以及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的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活动;
(五)对后备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后,利用上市或挂牌融资所得资金投建的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视同本区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积极支持此类项目申报省、市重点项目。
第八条
对非后备企业的上市促进工作。
凡首次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纳入本区的外地上市或挂牌公司,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分别按第六条相关条款奖励。
第九条
企业申请资助、奖励、补贴的程序。
(一)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企业可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发展改革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资助、奖励、补贴条件的后备上市企业或上市企业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复核;
(三)区财政局在收到区发展改革局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将通过复核的企业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审定;
(四)区政府审定后按程序兑现资助、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条
企业申请资助、奖励、补贴须提交的资料。
(一)上市辅导期满并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验收后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资助申请书》;
2.《荔湾区企业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情况表》;
3.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的复印件;
5.企业已支付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辅导备案登记确认书的复印件。
(二)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后申请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荔湾区后备上市企业资助申请书》;
2.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三)已上市企业申请奖励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荔湾区上市企业奖励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址迁到荔湾区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复印件。
(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荔湾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扶持补贴申请书》;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确认单复印件。
(五)企业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荔湾区内企业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申请报告和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申请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国税、地税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推荐到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服务合同复印件;
4.企业挂牌交易或股份制改造费用清单、凭证、发票等;
5.申请股份制改造奖励的企业提供上年度财务报告;
6.申请融资贴息的企业提供企业与相关融资方签订的融资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单等材料,通过担保机构取得融资的一并提供担保合同;
7.申请交易手续费扶持的企业,应提供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合同、凭证、发票及相关材料;
8.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或承诺书。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上市奖励专项资金的企业,在完成上市前,每年应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上市进展等情况;如发生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及时书面向区发展改革局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需的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行为,区政府依程序撤销资助、奖励或补贴资格,依法追缴资助、奖励或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此前本区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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