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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2017年度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 招商动态 |2017-11-15

截止时间: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

增城区鼓励引进以下产业项目:

(一)先进制造业项目。

重点引进汽车及新能源汽车(整车和核心零部件研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装备、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专用设备等)、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光伏光电等先进制造业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

重点引进软件和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及物联网、研发设计、服务外包、检验检测、文化创意、商贸会展、生态旅游、健康养生、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经区委、区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

重点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项目:

(一)投资方属于近三年位列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行业综合排名居全国前50名或全省前20名的企业。

(二)投资项目属于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要求的重点领域及方向的产业,其投资项目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

(三)投资项目当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商贸业项目或当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在增城新设或迁入的综合型、区域性、职能型总部企业;以及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交易中心。

(五)投资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能力,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创新型企业。

(六)其他符合我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对我区经济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业前五名龙头企业。

申报奖励类别

本年度申报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包括:招商引荐奖励、重大项目落户奖励、企业增资扩产扶持、招商载体奖励、镇街项目引进奖、招商信息共享奖。

基本条件

(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2017 年 4 月 7 日)起,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奖励。

(二)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一)招商引荐奖励。

1.奖励对象:

为自本《办法》执行之日(2017年04月21日)起,在增城区商务局、增城区科工信局、增城开发区招商局等其中一个招商部门成功登记备案的引荐人(包括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个人)。

2.奖励标准

(1)引荐先进制造业项目。

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外资项目按申请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内资项目按申请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相应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引荐现代服务业项目。

在所引荐项目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四年内,按项目任一年度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引荐重大项目。

引荐的内外资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引荐人在规定所获得奖励的基础上,追加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金。

(二)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1.奖励对象:

已落户我区并投产运营的重大项目。

2.奖励标准:

按项目投产运营后三年内任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对项目方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奖励标准按照项目投产后三年内任一年度销售收入的1.5‰进行计算;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按照项目运营后三年内任一年度营业收入的0.8‰进行计算。

对区委、区政府同意落户的特别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三) 企业增资扩产扶持。

1.奖励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并在本区上报统计数据,已按计划达产超过一年且上年度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增资扩产企业,新增投资和销售(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增幅的,给予企业增资扩产扶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2.奖励标准:

(一)先进制造业企业:新增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新增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扶持资金按照增资扩产后新增年销售收入的1.5‰进行计算;

(二)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增投资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新增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按照增资扩产后新增年营业收入的0.8‰进行计算。

(四)招商载体奖励。

1.奖励对象:

对完成升级改造(包括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新设或将老旧商务楼宇、厂房等资源升级改造),通过环保、消防、安监等部门综合验收,所招商进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年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各类载体业主(或合法代理方),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业主(或合法代理方)一次性招商载体奖励。

2.奖励标准:

(一)对载体所进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纳入增城区统计的年销售(营业)收入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资金按照当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0.8‰进行计算。

(二)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产业集聚区认定的,追加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金。

每个载体奖励资金累计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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